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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用于饮用,需要符合哪些水质标准?
来源:阿瑞斯环保
2025-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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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用于饮用,需要符合哪些水质标准?

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用于饮用,需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 5749 - 2022)以下是部分主要指标:

微生物指标: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,如细菌、病毒、寄生虫等,以防止引发各种疾病。例如,总大肠菌群、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。

毒理指标

重金属:铅、汞、镉、铬等重金属含量有严格限制。如铅的限值为 0.01mg/L,汞的限值为0.001mg/L,以保障人体健康,防止重金属在体内蓄积导致慢性中毒等问题。

无机物:硝酸盐(以N计)的限值为10mg/L(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mg/L),亚硝酸盐的含量也需严格控制,否则可能在体内转化为亚硝胺等致癌物质。

有机物:甲醛、三氯乙醛等有机物的含量也有明确限值,如甲醛限值为 0.9mg/L,以避免对人体产生危害,如刺激呼吸道、引起过敏反应甚至致癌等
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

色度: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,以免影响水的外观,让人产生不安全感。

浑浊度:不超过1NTU;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NTU,使水保持清澈透明,无明显悬浮物和杂质。

臭和味:不得有异臭、异味,确保水的气味和味道正常,符合人们的饮用习惯。

pH 值:在 6.5 - 8.5 之间,以维持人体酸碱平衡,同时防止水对管道等设施产生腐蚀或结垢。

溶解性总固体:限值为 1000mg/L,反映水中溶解性物质的总量,包括盐类、有机物等,过高可能影响水的口感和使用安全性。

放射性指标:总 α 放射性不超过 0.5Bq/L,总 β 放射性不超过 1Bq/L,以保障放射性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,防止因长期饮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水而引发癌症等疾病。

消毒剂常规指标

氯气及游离氯制剂:出厂水余量在 0.3 - 4mg/L 之间,在与水接触 30min 后应不低于 0.3mg/L,在管网末梢水中应不低于 0.05mg/L,以保证持续杀菌消毒能力,防止微生物滋生。

臭氧:出厂水余量为 0.3 - 1.0mg/L,接触时间至少 12min,能有效杀灭细菌和病毒,同时分解后不会产生有害副产物。

二氧化氯:出厂水余量为 0.1 - 0.8mg/L,在管网末梢水中应不低于 0.02mg/L,具有强氧化性,能快速杀菌消毒,且消毒效果受 pH 值影响较小。

此外,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)和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 - 2017)有关要求,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,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,处理后的水质也需满足上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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